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备案、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质量抽查检验、自查报告、不良行为记录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