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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