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