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抽查检验,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处置。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