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事件监测、抽查检验、投诉举报等发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上应当开展有因检查。有因检查原则上采取非预先告知的方式进行。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