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