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结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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