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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