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