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禁止进口、销售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