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不得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禁止进口、销售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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