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第四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