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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