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应当对受托方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贮存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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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