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变更。必要时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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