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十八条经营企业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