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设置库房的,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证部门或者备案部门通报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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