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由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印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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