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自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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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