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服务提供
第八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对接受服务的残疾人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服务方案。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服务提供
残疾人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前,应当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对接受服务的残疾人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