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经常听取残疾人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人及家属对于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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