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经常听取残疾人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残疾人及家属对于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制定机关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