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编制计划、协调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审批、编号、发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