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8月5日颁发的《关于<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暂行规定》即行作废。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