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