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