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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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