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对需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须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废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