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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