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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