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后,形成报批稿。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相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当在“编写说明”中说明。报送文件包括: (一)报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公文1份(格式见附件7); (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2份,软盘1份; (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表(格式见附件8)、编写说明、 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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