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取得一致同意。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至少应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若有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必须有“审定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审定意见需经与会代表通过;函审必须附每位函审人员的函审意见(格式见附件5)及主审人汇总的审定意见,其内容包括对规程的评价及主要修改意见(格式见附件6)。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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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