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审稿及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等有关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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