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第十七条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