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十七条

起草人或者起草单位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列出意见内容和处置结果,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