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