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的期限为两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当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若有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试验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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