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

第十五条

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编写说明。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与“国际建议”、“国际文件”、“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某些技术条款、检定条件、检定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在修订时,应当对新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予以说明等。 (二)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所规定的计量性能、技术条件,应当用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可行。 (三)误差分析。应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估方法分析所规定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器及有关设备仪器,环境条件等)、检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同时应当列出误差源、误差的类别、合成的方法及置信概率等。 (四)采用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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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