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划

第十二条

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应当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技术委员会实施调整。调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有关技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原计划进行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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