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第一节 发行股票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五)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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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