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以及市场禁入的措施;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还可以采取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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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