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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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