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阅读理解; (五)对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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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