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利率和发行对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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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