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