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五章 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