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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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