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二)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