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发行程序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