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上市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