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或者交易所按照规定对上市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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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