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