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就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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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