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三)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