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债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赎回条款;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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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