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编制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时,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论证分析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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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