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依照前二款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